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2018年7月1日实施)。
2、《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018年12月 2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2月1日实施)。
4、《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协同管理机制》(厦交综运〔2021〕31号)
(3)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3、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集团提出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1、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以下建设(作业),在建设(作业)项目开工之前,应当依法依规向轨道集团书面征求意见或备案,征得轨道集团同意:
(2)打桩、钻探、打井取水、基坑施工、灌浆、喷锚、降水、地基加固、挖掘、地下顶进、架设或者敷设管线、爆破、水域疏浚、挖沙的;
2、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公路、绿化、环卫、人防,水域疏浚工程,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工程及经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现有建筑改建、扩建工程以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作业)活动。
(二)市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水利、港口、海洋、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
(三)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安全保护区警示标志的设置、巡查,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进行审查。
(五)轨道沿线片区建设指挥部,督促片区内建设(作业)单位遵守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加强安全保护区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地铁保护业务窗口已对外开放,该窗口可向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提供地铁保护业务的前期咨询、受理及复函工作等服务,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如需地铁保护业务咨询及项目资料报审,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C厅“地铁保护业务”窗口办理。
2021年1月22日,南方某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突发侵限事件,地铁区间隧道被钻穿,导致正在运营的列车行车中断约2个小时。据调查,当日某勘察设计单位在该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时,未按要求办理地铁保护手续强行施工,造成直径9厘米的勘探钻头击穿隧道,侵入隧道98厘米,与当时正在行驶的列车发生擦碰。经充分调查取证后,政府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3人的刑事责任,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由市监察委员会、应急管理居等有关政府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随着轨道交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保护区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所难免,并且向着“深、大、近”的方向发展。大面积的隧道上部卸载,大直径管道从地铁结构的上下方近距离通过,都会直接或者潜在地对地铁安全构成威胁。
市交通运输局及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此提醒,需在我市地铁安全保护区内做施工作业的,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要求制定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并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况,轨道运营部有权利及义务通知其立马停止作业并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轨道运营部将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处置。同时,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全过程自觉接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