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快讯!厦门连续两天0新增!厦门开通外地员工返厦包机、包列、包车!这个最新榜单,厦门全国第二!
2月18日0—24时,福建省报告新增新冠病毒肺炎确定诊出的病例1例。其中:
截至2月18日24时,福建省累计报告新冠病毒肺炎确定诊出的病例293例(危重型8例、重型7例,无死亡病例)。其中:
福州市71例(鼓楼区2例、仓山区10例、晋安区11例、长乐区8例、闽侯县3例、连江县8例、罗源县1例、闽清县7例、永泰县2例、福清市16例、宁德市古田县1例、湖北省武汉市2例);
厦门市35例(思明区13例、海沧区2例、湖里区3例、集美区4例、翔安区3例、泉州市石狮市1例、湖北省武汉市9例);
三明市14例(三元区2例、宁化县1例、尤溪县2例、沙县5例、将乐县1例、永安市3例);
宁德市26例(蕉城区3例、霞浦县4例、古田县11例、周宁县6例、福安市1例、福鼎市1例)。
福州市14例(鼓楼区1例、台江区3例、仓山区5例、晋安区3例、闽侯县1例、连江县1例);
目前,确诊、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解除医学观察8282人,尚有2409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中国区域协调发展与乡村建设研究院的许伟攀博士用其数据,做了一个分析:以今年的人口净流入的累积量与去年同期相除,得到了一个度量目前城市生产生活恢复程度的指数,也就是城市满血指数!
城市满血指数的计算起始日期为正月初七至正月廿一,共计两个星期。我们总共计算了全国336个城市(州,地区)的城市满血指数。既有当期数据反映现状,又有历史数据反映满血复活的趋势。
2月8日,经市委和市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从快速推进项目策划、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复工竣工、强化项目建设保障等角度,提出近20条干货十足的措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和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充分的发挥有效投资在稳增长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快速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1. 迅速策划生成一批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优化提升城乡医疗卫生设施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项目建设专项规划,尽快策划推进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公共服务补短板等领域重点项目。
2. 加快推进财政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围绕 2020 年计划开工项目,充分运用 “多规合一”平台协调沟通渠道,最大限度简化项目生成环节,缩短生成时间。
3. 保障土地供应稳定有序。持续做好土地供应计划涉及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及城乡医疗卫生设施等项目顺利供地。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因防控和治疗新冠病毒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经批准可允许先行使用。
4. 制定优先保障项目清单。紧盯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城乡医疗卫生设施和应急项目等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分阶段滚动确定优先保障的新开工项目清单和在建项目清单 (以下简称 “清单”)。
5. 全方面实施 “不见面审批”。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急需审批的事项实行预约办、现场办。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实施 “网上办”、 “掌上办”、 “自助办”、 “邮寄办”等 “不见面审批”模式,对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快递双向免费,确保审批不中断。无法按时提供纸质材料的,原则上可待疫情解除后补交。
6. 指定专人服务指导审批事项。各项目责任单位和审批服务部门对清单内新开工项目要逐个指定专人服务,主动介入指导,采取 “一会四函一书”、合并简化审批环节、容缺办理、备案承诺等灵活方式,推动加速审批。
7. 招投标实行 “两个优先”。对清单内项目进行实施工程、监理等招标的,优先审核招标控制价并优先保障开标,加快招投标进度。
8. 加快推进征收。对清单内项目要优先安排,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特别是对已完成签约的,要抓紧组织房屋拆除并尽快交地。创新征税的方法,运用电话、网络等途径开展征收项目调查摸底、政策宣传、拟制补偿安置方案、内部模拟安置等基础工作,为启动项目征收工作创造条件。
9. 加快项目复工。制定发布 《厦门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防护手册》,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指导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复工,对清单内项目要逐个指定专人,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复工。
10. 加快项目竣工投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项目真实的情况,可不采用联合验收;没办法办理竣工备案的,由建筑设计企业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组织竣工验收,经核查可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的,可先行投用。
11. 明确防疫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 (代建)、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和防控措施。各区政府落实属地防疫责任,组织专业消杀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免费消毒服务。各管委会、各片区指挥部、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服务和监管责任。
12. 加强实施工程人员生活保障。对来自非重点疫情地区的合乎条件的实施工程人员,原则上实施集中居住,封闭管理。实施工程人员可统一居住在工地内的活动板房、集装箱、帐篷及在满足安全性能条件下的已完工的主体工程建筑物等场所,也可整栋承租工地附近的房屋;鼓励各区、各相关单位整理提供闲置房源供实施工程人员集中居住。实施工程单位应在工地设立食堂或选择合法餐饮企业集体配送。对重点疫情地区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实施工程人员,在疫情结束后自愿返岗的,原则上予以留用。
13. 加强防控物资保障。对清单内项目急需的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医疗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应急药品、长袖橡胶手套、长筒胶鞋等工地防疫基本防护物品,予以优先协调保障。
14. 加强建材供应保障。建立商品混凝土等重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积极协助实施工程单位调用其他建材,有序供应项目建筑材料。确保莲河基地工程用砂 6000 方/天产能,满足建设项目用砂需求。建立重要建材储备机制,指定国有企业提前储备重要建材物资,对相关资金贷款利息予以财政贴息50% ,期限不超过一年。
15. 强化企业用工帮扶。针对我市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分布情况,收集企业节后用工需求,梳理劳务输出大省对接厦门的交通情况,在劳务输出大省广泛宣传发布。对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到岗的实施工程人员,非工会会员参照厦门市总工会2020 年春节 “平安返厦”补助标准予以一次性来厦交通补助。
16. 提供临时施工用地。因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需在政府储备用地内搭建帐篷、活动板房等临时设施的,或施工临时需要的,简化政府储备用地临时使用程序,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与市土地发展中心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缴交保证金后无偿使用到疫情解除为止。对疫情防控临时设施所需的水电气路等,由属地区政府配套到位。
17.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提前批专项债券要及时安排到位,保障相关项目加快建设。对疫情防控期间坚持施工的财政投资项目,达到疫情开工防护管控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上浮 20% 纳入项目总投资进行结算,清单内项目依据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安全文明施工费上浮比例;及时作出调整发布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涉及价差按规定调整;对工程款实行快审快拨,疫情期间可以按月提前支付工程款,缓解施工公司金钱上的压力。对清单内其他非财政投资项目,从项目开工、复工到一级响应结束,给予一定的防疫措施费补助。
18. 建立调度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有序开复工。
19. 各区 (开发区)可参照制定本区快速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的措施办法,建立相关机制。
20.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本措施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改委、市建设局负责。
开通线路:宁化、长汀、漳浦、仙游、连城、永春、平和、安溪、大田、武平至厦门;
发车时间:2月20日(星期四)、22日(星期六)中午,以各站点公告时间为准。
请各公司积极组织身体健康、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新老员工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2月17日,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有关行为列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奖惩的通知》。通知明确,厦门市对11类行为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四类行为列为良好信用信息,获得守信激励。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执行。
1.个人故意隐瞒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或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病原体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2.拒不按照厦门市防疫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7.违反市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农贸市场、公共交通、药店等重要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经督查拒不整改的;
8.恶意造谣传谣,编造、转发、传播不实信息,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9.非法聚集、滋扰闹事,妨碍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的正常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
10.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未对被传染源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11.拒不执行市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3.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列入良好信用信息的行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通报表扬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3.在确保疫情防控得力的前提下,积极复工,抢抓工程(项目)进度,落实好稳岗政策,取得很明显的成效的企业;
信用激发鼓励措施最重要的包含: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对自然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发鼓励措施。